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合同编

栏目:杂谈 发布:2024-06-04 浏览: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合同编

一、企业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点

01、口头约定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在商事活动中,部分企业基于简便、易行、高效的考虑,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俗话说,“口说无凭”。口头约定在提高商业效率的同时,也包含着较大法律风险,企业可能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案例指引】:

B企业向A企业采购玻璃并签订《玻璃销售合同》,双方就玻璃数量、价款、履行地点等进行约定。后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供应了相应玻璃。收到货后两年B企业所属项目施工单位发现玻璃出现漏气、雾化等问题,要求B企业予以维修。B企业认为其与A企业口头约定维修期三年,要求其予以维修。但A企业认为已经超过双方约定的一年维修期,拒绝维修。B企业无奈遂另行找其他商家维修,并支付维修费20万元。B企业诉至法院要求A企业承担维修费用20万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口头约定的维修期时长究竟是几年。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B企业举证双方约定维修期为三年,但鉴于B企业举证不能,对其主张不子支持。

【合规提示】:

只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足以相互支撑证明当事人的主张,即可认定口头约定的存在。但口头约定往往存在难以举证、难以查明事实等弊端。建议企业对外交易时签订完备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签约各方名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避免因对合同主要内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影响企业实现合同权利。同时,在经营交易过程中尽量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确保合同内容一致且妥善保存。如若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留存各方洽谈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短信等。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9条、第470条、第510条

02、合同签字主体和履约主体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合同相对方?

企业在日常交易中常需要签订各类合同,签约方均要受合同的约束。但鉴于各种错综复杂的现实原因,往往出现签字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不一致、实际履约主体发生变更等情形,此时合同双方均有可能存在维权障碍

【案例指引】:

A企业为购买一批设备与B企业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双方均在该合同上签字盖章。而交付设备、收取货款等相关事项均由C企业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理,买受人A企业明知案涉设备系B企业向C企业所购买。后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A企业将B、C两家企业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C企业虽然是合同义务的实际履约主体,但其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案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仍然应当是B企业。

【合规提示】:

合同主体是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合同义务的履行者是合同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如果签约主体和履约主体不一致,法院不仅会依据合同文书中载明的签字人进行判断,还会根据载明的签字人员及其身份、合同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多方面来综合认定。建议企业主动向合同相对方核实实际履约主体的身份。与此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文件资料均要以合同方名义制作出具,需要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履行的则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77条。

03、员工离职后对外签署的文件是否有效?

企业管理者常会通过授权赋予员工责任,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力。与此同时,对员工授权委托的管理也不容忽视。离职员工如拿着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以原企业名义与客户联系业务,企业可能会因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形遭受损失。

【案例指引】:

马某曾经是A企业员工和对外业务负责人,于2023年3月正式离职。2023年2月至3月,A企业向B企业供应货物。2023年3月29日,B企业业务员程某给付马某货款现金2万元,马某出具了盖有A企业公章的收款收据。因马某未将该2万元交给A企业,故A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B企业给付货款2万元。法院认为,马某收取货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对A 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遂判决驳回A企业的诉请。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在委托员工对外签约时,应在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业务完成后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企业员工离职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应向该员工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明确告知客户该员工已离职,最大限度防范经营风险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0条、第172条

04、“订金”和“定金”的区别在哪里?

“定金”和“订金”是企业交易中的常见名词,虽一字之差,但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

【案例指引】:

A企业欲从B企业购买钢琴数台并签订了《钢琴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钢琴总价为30万元,买家需支付订金2万元,卖家应于收到订金7日内交付钢琴,剩余款项自买家收到货后给付。后因B企业到期未能交付钢琴,A企业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B企业双倍返还定金计4万元。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为“订金”,而非“定金”,故对A企业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对其已经支付的订金,B企业予以退还。

【合规提示】: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慎重选择“DING“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如果是给付定欢金的一方不履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那么就无权请求返还;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约,其有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和案涉合同一样约定为“订金”,那么由于“订金一般视为交付的预付款,合同不能履行的话,仅可以主张订金全额返还,不适用双倍罚则。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第587条。

05、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时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伴随着经济交易频繁及风险规避的需要,保证越来越多地运用到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时候应当审慎,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正确的理解。

【案例指引】:

2020年11月,刘某向李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2021年3月,李某担心刘某还不上钱,便要求A企业(刘某占该企业股份35%)为借款提供担保。A企业经过相关内部程序同意为刘某担保,遂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盖章。因刘某未能按约还钱,李女士多次索要未果,便将刘某A企业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归还借款、A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法院认为,A企业的保证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且李某与A企业未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故A企业需对案涉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合规提示】: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议企业对合同中关于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间以及保证方式、范围保证期限等主要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如果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时,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保证人明确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并保留要求履行的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推定为一般保证。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6条、第687条第688条。

06、企业可以主张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吗?

企业在日常交易中会经常使用或遇到格式条款。由于对格式条款概念不清、提示说明义务界限不明等,导致实务中格式条款争议纠纷不断,

【案例指引】:

邬某通过A企业经营的旅游APP预定境外客房,支付方式为“到店支付”,订单下单后即被从银行卡中扣除房款,后邬某未入住。邬某认为应当到店后付款,A企业先行违约,要求取消订单。A企业认为其已经在服务条款中就“到店支付”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住宿可能会对您的银行卡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不构成违约,拒绝退款。邬某将A企业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还预扣的房款。法院认为,对“到店支付”的通常理解应为用户到酒店办理住宿时才会支付款项,未入住之前不需要支付。即使该条款后补充说明部分酒店会“预先收取全额预订费用”,但对这种例外情形应当进行特别提示和说明,如果只在内容复杂繁多的条款中规定,不足以起到提示的作用,A企业作为预定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

【合规提示】: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企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已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说明。如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上述条款的,对方有权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企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即使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该格式条款亦无效。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506条。

07、合同约定地址能否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步骤,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实务中常会出现因时间久远、地址发生变更无从查找,或一方拒不提供送达地址、躲避送达、拒签文书的情况。

【案例指引】:

A企业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送达地址约定“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后因A企业违约,B企业诉至法院。法院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A企业送达传票、判决书等材料。一审判决后,A企业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其未收到相关传票。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关于送达地址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A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A企业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

【合规提示】:

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纠纷发生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应当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约定送达地址可能会造成送达障碍,例如合同僵局时,可能因违约方恶意拒收,导致守约方错过主张权利的最佳时间;诉讼过程中,因合同一方无法完成有效送达而进入公告送达阶段,这不仅会额外产生公告费用,还会增加诉讼审理期限。

【法条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条。

08、企业为借用他人名义投标所签订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弄虚作假是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这之中以他人名义投标是一类比较典型的弄虚作假行为。

【案例指引】:

A企业(代理方)因无投标资格与B企业(生产方)签订《代理销售协议》,约定B企业同意A企业代理销售其生产的产品,C国有企业新建工程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均采用B企业的名义。中标后,A企业加成部分由B企业在收到每笔款项后向A企业指定账户支付。后B企业参与C国有企业新建工程项目,并支付投标保证金2万元。该合同履行过程中,A、B企业就部分费用支出产生争议,导致B企业最终未与C国有企业签订正式采购合同。C国有企业退还了投标保证金2万元,B企业已将该款项退还给A企业。A企业起诉请求法院判令B企业赔偿投标期间公关费用7万元。法院认为,A企业明知其自身不具备投标资格的情况下利用B企业资质并以对方的名义投标,且协议约定中标后B企业需向A企业支付加成收益。投标过程中,A企业采取吃饭等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中标。故应认定双方相互配合,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该行为扰乱了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涉协议应为无效。对于A企业关于赔偿公关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合规提示】:

我国《招标投标法》明确企业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企业与他人签订借名投标的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企业不仅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还可能要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必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明晰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民事法律行为等。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46 条、第153 条:第154 条、第157 条、第502 条

二、企业在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点

01、微信聊天记录能变更合同条款吗?

随着微信的普及,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对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指引】:

A企业与B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A企业向B企业租赁钢管扣件,双方依据送货凭证载明租赁钢管、扣件的数量来结算,A企业在合同中明确指定了具有权限的签收人仅为刘某、陈某。合同履行过程中,A企业负责人通过微信通知B企业负责人新增签收人张某、免除刘某的权限,B企业回复好的。后B企业诉至法院要求A企业支付租赁费用10万元。A企业辩称合同中没指定张某为签收人,且张某不是其员工,对张某所签送货凭证不予认可。庭审中B企业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人员证词等证据,法院结合相关证据最终支持了B企业的诉请。

【合规提示】:

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最大限度避免出现因合同发生纠纷却无充分证据证明合同履行的情况。这之中,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其作为诉讼证据的条件有:有原始记录;记录内容能起到证明作用;排除非法证据;可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等。需要注意的是,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原件,因此不能仅保留聊天记录截图而删除原始记录。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第91条。

02、未及时对货物进行验收能否主张质量异议?

买卖合同中对货物及时验收是买受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法律拒绝迟来的质量异议”,企业疏忽验收环节将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案例指引】:

A企业向B企业购买风力发电机组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质保期为2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对货物完成验收,并正式进入质保期。后B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A企业给付剩余货款,A企业辩称对方交付的风力发电机组存在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案涉货物已完成验货及预验收,且早已交付业主方投入使用,至双方货款讼争产生时已逾3年,故对A企业提出因质量问题而享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在购进货物后及时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尽快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以免丧失索赔权。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限间内通知对方。除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外,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1条、第831条。

03、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为“保证履行抗辩权”,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滥用不安抗辩权需要承担违约等法律责任。

【案例指引】:

A企业与B企业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A企业将分三次向B企业支付货款,每次收到货款后2日内发出40台设备。但A企业第一笔款项即存在较长的迟延付款的情况且系委托案外人付款,另其在其他案件中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还存在拖欠出卖人大量其他合同项下款项未付的情况。后B企业书面通知A企业中止履行,A企业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A企业起诉要求B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证明B企业有理由相信A企业有丧失履行合同支付义务的可能性,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合规提示】:

建议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时运用不安抗辩权防范风险。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要求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8条:

04、暴雨致地下车库被淹,物业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履行期间性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故而,暴雨等自然灾害并不当然地被认为属于不可抗力。

【案例指引】:

周某系某小区业主,长期租赁该小区地下停车位使用该小区由A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因暴雨突袭,该小区地下车库被淹,周某停放于该车库的小型轿车被淹受损。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气象部门已提前发布暴雨预警,因此A物业公司是可以预见可能发生危害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情形,A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做好防范措施,没有履行通知业主的义务,其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合规提示】:

当企业因遇到不可抗力情形,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时可以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合同责任或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避免因未尽到通知义务导致对方损失扩大而承担相应责任。当不可抗力情形导致合同履行艰难,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要及时与对方重新协商,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降低风险和损失。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及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0条、第563条、第590条。

05、违约程度轻微,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会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立法价值取向是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对利益平衡的追求需要对约定解除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当严格执行当事人约定可能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时,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而作出相应调整,以保证合同主体利益的基本均衡。

【案例指引】:

A企业租赁B企业位于工业园区的厂房,双方签订5年租赁合同,并约定如逾期支付租金或存在转租情形,B企业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违约金。后A企业逾期20天支付租金,未经B企业同意将部分厂房转租给C企业。B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A企业支付违约金并解除租赁合同。法院认为,A企业逾期支付租金虽达到20天,但已经付清了全部拖欠租金;A企业之前将部分厂房转租他人,但转租面积小、时间较短,直至诉讼时C企业已搬离厂房;加之,A企业对厂房有较大投入,如果解除合同会造成剩余数年租期提前终止,双方利益严重失衡。因此,在A企业违约行为显著轻微,未造成B企业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对B企业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

【合规提示】:

鼓励交易是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企业在交易中不能轻易解除合同。如对方违约、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建议根据对方违约程度客观判断是否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理性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如仅是轻微违约,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解除合同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对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对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2条、第563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7条

06、发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后,合同就解除了吗?

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三种,即约定解除、合意解除、法定解除。合同在解除条件成就时不会自动解除,需要作出相应的解除意思表示及解除行为,一般有两种方式:1.通知解除合同,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2.诉讼或仲裁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案例指引】:

2022年4月4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书》,A企业向B企业购买某型号板卡,共计144000元,付款方式为A企业预付 50%,B企业完成备货后通知A企业,A企业支付剩余50%货款,B企业收到款项后3天内发货。2022年4月15日,A企业向B企业付款72000元。后B企业已告知A企业已经备货完成并就A企业支付剩余50%款项问题进行多次催促,但A企业始终未支付该剩余50%款项。2022年8月16日,A企业向B企业发出《公函》,以B企业未进行备货安排,涉案产品已经更新换代,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B企业于2022年8月24日回函表示不同意 A企业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B企业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完成备货并多次通知A企业,但A企业拒绝付款,B企业不存在违约行为,A企业未依约支付剩余50%货款构成违约。A企业作为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故B企业要求A企业支付尾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合规提示】:

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行使的权利,违约方不享有单方通知解除权。如违约方认为合同继续履行下去将给其自身造成重大损害因而对其显失公平,建议通过起诉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讼请求,故违约方向守约方发送解除合同的通知,不能产生解除双方之间合同的法律后果。需要提请注意的是,通知解除的法律效果不因异议期内未提异议而有效,关键在于解除权人是否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4条、第565条:

07、守约方是否有义务采取措施控制损害结果扩大?

合同责任虽然是一种严格责任,但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并不免除守约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案例指引】:

出租人A企业与承租人B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其办公楼出租给B企业作为办公用房,租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合同还约定了租金每年20万元及违约金。2022年10月1日,B企业搬离涉案房屋并向A企业发出《沟通函》,表明因经营问题,要求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其多缴纳的3个月租金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冲抵。A企业回函不同意解除合同。2023年6月,A企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B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2023年1月至6月的租金和违约金。法院认为,A企业虽然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在B企业于2022年10月以实际搬离行为表示不再继续租赁的事实状态下,A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放任损失扩大,其应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合规提示】:

如交易相对方违约,作为守约方的企业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主张由违约方承担。如守约方消极对待、放任已方损失的扩大,对于己方扩大的损失人民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1条。

08、遇到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设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自身享有的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进而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案例指引】:

A企业与B企业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约定A企业向B企业购买设备。合同签订后,B企业依约交付了设备,A企业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10万元未予支付。B企业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但A企业未履行调解书,B企业经强制执行也未执行到任何财产。后B企业经调查发现C企业尚欠A 企业10万元,便诉至法院,B企业以自己的名义代A企业向C企业主张权利。法院认为,B企业对A企业享有合法债权,且经调解书确认;C企业尚欠A企业货款10万元,且到期未予支付;A企业未积极向C企业主张权利,属于怠于行使其对C企业的债权,且此债权非专属于A企业自身权利;A企业总于行使对C企业的债权已经影响到B企业到期债权的实现,故对于B企业的主张予以支持,由C企业向B企业履行义务,B企业接受履行后,A企业与B企业、B企业与C企业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规提示】: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须同时满足: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经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的一种方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债务人虽存在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但对债权人实现债权没有影响的,人民法院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此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将面临败诉风险。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35 条、第 537 条。

09、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当下恶意“逃废债”等不诚信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在亲属问、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隐形、虚假、不合理的交易转让财产行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打击恶意“逃废债”的有力武器之一。

【案例指引】:

A企业系B企业债权人,其对B企业享有的500万元到期债权尚未获得清偿。B企业系C企业股东,持有C企业51%的股份。同时,B企业与C企业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2022年,B企业与C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B企业将其市场价值为 1000万元的房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均于该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后A企业起诉主张B企业存在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屋的行为,影响了其实现债权,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法院认为,A企业对 B企业享有合法债权;B企业以低于房屋市场价值70%的价格出售房屋,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B企业系C企业股东,双方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且均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C企业对该情况是知晓的。A企业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予以支持。

【合规提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举证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存在诈害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但要举证证明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其债权实现,还要举证证明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最长不能超过五年否则撤销权消灭,债权人要承担败诉风险。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538 条-第542条

10、如何避免债务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法律设置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在权利受到损害之后“积极维权”,目的是推动解决纠纷而不是否定权利人的权利。

【案例指引】:

2017年6月,A企业向B企业购买一辆清运车并签订《销售合同》,该合同约定A企业应在交车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付清全车款。B企业认为其已经按合同约定在2018年1月履行交车义务,但A企业仍有10万元车款未支付。B企业于2022年7月提起诉讼,要求A企业支付剩余购车款。A企业辩称B企业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为,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B企业虽于2022年7月起诉,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A企业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事由不成立。

【合规提示】:

依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实践中企业可能出于维系与客户关系等因素不愿意在三年内采取提起诉讼、仲裁等措施。为保障权利的行使不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曾主张过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信件或数据电文中务必要有催促尽快支付拖欠货款、履行义务等内容),此时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第191条、第194条、第1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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