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栏目:杂谈 发布:2024-06-04 浏览:1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二、设定依据

1. 公司法第179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三、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请材料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 决议或决定。

合并的除提交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外,还需提交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立的提交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 通过报纸公告的提交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分立)各方的名称,合并(分立)形式,合并(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4. 合并/分立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因合并(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 因合并(分立)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五、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件

六、办理地点

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萌水镇北池2路文昌湖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大厅11-16号综合受理窗口

七、办理机构

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业务咨询电话

0533-6881315

十一、办理流程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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