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办事指南

栏目:杂谈 发布:2024-06-04 浏览:3

公司登记办事指南

 

公司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思茅区行政区域内的内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含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申请条件: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6、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规定。

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条件: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4)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条件:

1、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公司申请

2、有符合要求的名称;

3、有符合要求营业场所;

4、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规定。

5)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条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分公司。

6)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条件:经公司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

二、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16年12月18日修订)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1988年6月3日公布)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审批条件

凡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核准。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服务窗口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部区石龙路与普洱大道交叉口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公交车

六、申请材料(以下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如无特殊说明均提交一份)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1、《承诺书》。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

 

(二)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承诺书》。

  注:

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的公司章程。

  5.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发起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其中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可以与第3项合并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4.《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五)、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六)、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承诺书》。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七)、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八)、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可自拟。

 

(九)、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8.《承诺书》。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十)、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十一)、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7.《承诺书》(仅企业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提交)。

  注: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45日后。

 

 

(十二)、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十三)、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七、审批时限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主要针对申请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材料)。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服务窗口(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与普洱大道交叉口)。

(2)网络提交。网址: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

(3).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其它方式提交:时间不限。

2.受理和决定

一、经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审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登记备案申请的:

  ①审查受理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要求同现场办理。

  ③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登记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由审查受理人员对提交材料原件与受理时依据材料进行核对,材料符合格式规范的,按现场办理的审查受理及核准程序要求办理。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企业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的,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向企业颁发营业执照(或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或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准予企业注销登记的,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撤销和吊销的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

  准予登记决定的;

  (4)依法可以撤销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

十、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电话咨询。0879-3013983(市政务中心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网络提交的申请人可通过电话云南网上工商办事大厅(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登记机关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与普洱大道交叉口市政务服务中心监督台窗口。

电话投诉:0879-3022028。

信函投诉:投诉受理部门名称:普洱市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教股;通讯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大象旁,邮政编码:66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普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下载地址:http://www.saic.gov.cn/

直接领取: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与普洱大道交叉口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普洱市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

  

附件【企业登记许可办事流程图.doc
附件【公司登记业务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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