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在诉讼期限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债权人代偿权,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债权债务关成立的证据。关于债权人应怎样行使代位权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1、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债权人代偿权,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债权债务关成立的证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一)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1、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2、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1)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2)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2)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1)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三)对债务人的效力1、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2、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1)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2)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在诉讼期限内,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债权人代偿权,申请时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债权债务关成立的证据。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咨询专业律师。相关标签:债务人代位权的行使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权的行使代位权诉讼次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