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衣食住行离不开钱,钱不是万能的,但是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某些时候因为金钱紧张,向周围人或者某些机构进行借钱,这时候自己的信用是一回事,有没有还钱能力来保障出借人的权益又是一回事。这时候就出现了担保人。那么,债务人还没还钱担保人能当然拒绝履行担保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欢迎大家阅读,如有不当之处请大家多包涵并指正。首先要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类型,在一定情况下可以积极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担保。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约定为一般担保的话,发现债务人还没还钱,但自己又遭到债权人讨债的,那么可以积极行使抗辩权。我国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和保证,其中,抵押、质押和留置是物的担保,定金和保证是人的担保,物保是具有优先性的。保证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伯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对已经占有的对方财产采取的扣留处置的一种保证方式。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相关标签:当事人履行债务担保合同履行债务债务承担担保人当事人合同不能履行债务纠纷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