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花与宋和、吉真来、丁爱笛等人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纠纷案.txt

中华人民共和国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三亚民二重初字第1号原告:三亚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金鸡岭路置业花园B栋501房。法定代表人:张春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瑞浩,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海南分所律师。被告:三亚湾京港旅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海南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真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奎君,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全红,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中海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爱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奎君,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全红,海南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香港诚天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鲗鱼涌康景花园A座3102室。法定代表人:王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明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懿柞,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三亚亚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公司)与被告三亚京港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公司)、海南外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信公司)、海口中海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香港诚天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天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春花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瑞浩,被告外信公司与被告中海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奎君、曹全红,被告诚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懿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京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亚洲公司诉称:亚洲公司与京港公司酒店经营权退让纠纷一案,海南高院已作出(1999)琼高法经再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由京港公司向亚洲公司支付630万元欠款及利息,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经三亚中院执行,京港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外信公司、中海公司和诚天公司均为京港公司的股东。依京港公司章程规定,外信公司应出资人民币500万元,而其实注资3640773。02元,并将诚天公司出资的500万元港币抽出挪为己用;中海公司应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而实注资350万元人民币,后又将该资金抽逃。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外信公司、中海公司和诚天公司均派员参加公司董事会,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信公司、中海公司抽逃、挪用公司资金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一)外信公司在其出资不足及挪用公司资金共6359226。98元人民币的范围内、中海公司应在其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对京港公司拖欠亚洲公司的债务630万元人民币及其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二)外信公司、中海公司和诚天公司对前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由各被告负担。相关标签:连带清偿责任连带之债的清偿债务债务纠纷案件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房地产债务纠纷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文书网官方旗舰店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文书网官方旗舰店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