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制度规范(一)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务管理工作指引二、组织结构(一)法务工作宗旨(二)法务组织结构(三)法务部工作职责(四)法务主管工作职责(五)法律专员工作职责三、合同管理(一)合同审查管理(二)合同授权委托(三)合同法律监督四、纠纷处理(一)原则及流程(二)证据收集整理(三)庭审记录五、日常实务(一)招标管理(二)供应商资质审查(三)调研业务管理(四)档案管理(五)知识产权管理(六)商务谈判六、法务培训(一)培训内容(二)培训大纲664336363839404042445053495146444852523435323131336一、制度规范(一)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法务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监管企业法务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法务管理工作。本指引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下属企业,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直接或者逐级投资的全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金融服务类企业的分支机构视为其下属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营造良好的企业法治环境和法治文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第四条企业法务管理机构应当发挥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落实作用,加强合规制度建设,探索构建法律、合规、内控、风险管理协同运作机制,提高管理效能,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第五条企业中从事法务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六条市国资委对企业法务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评价和检查。7第二章法务管理组织体系第一节总法律顾问第七条总法律顾问是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由董事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八条企业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坚持专职化和专业化方向,并写入公司章程。第九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法律相关职业资格或法学专业背景。(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精通法律业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四)担任企业或同层次企业法律事务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包括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3年以上,或具有累计8年以上法律事务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业务相关的经历,熟悉并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相关工作。(五)市国资委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可以从企业内部选拔,也可以通过市场选聘。个别8规模较小的企业或者业务较为单一的企业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暂不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由分管法律事务或具有风险管理、内控审计等专业背景的企业领导兼任,同时配备具有法学专业背景或法律相关职业资格的法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第十一条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全面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对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充分发挥法律审核把关作用,领导企业法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统一协调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指导下属子企业法治建设工作,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第十二条总法律顾问实行任职备案制度。企业选聘总法律顾问应当向市国资委备案;下属企业选聘总法律顾问应当逐级上报企业备案。第十三条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直接向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列席党委会、董事会参与研究讨论或审议涉及法律合规相关议题,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制度,将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重大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事项必经前置程序。第二节法务管理机构第十四条企业法务管理机构是企业设置的承担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第十五条企业及其营收规模较高或风险较大或法律事务较多的子企业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