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评审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和降低风险,有效控制成本,根据公司要求和《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物业总公司本级所签订的合同,由职能部门发起,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物业总公司对所属各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进行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应当完善合同,履行并承担风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价款超过人民币5万元(不含)以上的合同。第二章评审备案合同分类第四条按物业公司现行成本分类,分为十二类。(一)管理办公类合同:办公用品/设备采购、信息系统、食堂膳食采购、公务车租赁/购买、办公设备租赁、服装制作/采购(除秩序维护类)、企业文化、VI设计制作、企业宣传类合同等;(二)人力资源类合同:劳动人事、培训、招聘代理、行政后勤类合同等;(三)客服类合同:保洁服务、生活垃圾清运合同等;(四)工程类合同:电梯维保、成品保护、物业用房装修、工程施工、11/11装修垃圾清运、园林绿化、工程类物料采购、化粪池清掏、建筑物防雷、二次水箱检查、其他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等;(五)安保类合同:保安服务、秩序维护类服装制作/采购、消防器材检测类合同等;(六)财务类合同:审计、税务、融资类合同等;(七)品质类合同:社区活动、品质管理类合同等;(八)咨询顾问类合同:法律顾问、物业顾问、风险内控培训、税务咨询及其他咨询类合同等;(九)前期类合同:项目物业前期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补差合同、售楼处物业服务合同等;(十)经营类合同:房屋租赁、场地租赁、广告位租赁、电信业务、其他多种经营类合同等;(十一)投资类合同:战略投资、股权合作、合资合作、项目收购类合同等;(十二)其他类合同:其他合同。第五条物业公司合同分为重大合同、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实行不同的合同评审流程,进行区别管理。重大合同,应当由总公司成本合约部、法律合规部和分公司(或项目)主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外聘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合规管理员全程参与,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物业公司的重大合同,是指物业总公司或所属单位订立的下列合同:(一)战略合作协议。(二)股权投资、合资合营合同。(三)资本运营合同。11/11(四)兼并重组合同。(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六)物业服务补差合同。(七)项目物业前期服务协议。(八)融资合同、担保合同。(九)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企业名称等知识产权合作开发、委托开发、转让许可、服务咨询等合同。(十)不动产买卖及处置合同。第七条物业公司的重要合同,是指日常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维护保养及合同估算价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含)以上的合同。第八条物业公司的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重要合同以外的合同。第三章评审备案合同要求第九条合同文本应当统一编号,实行1份合同1个编号,不得重号、漏号。采用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合同文本时,即使已有对方编号的,仍需按我方规则对我方持有的合同文本进行编号。编号规则为,所在城市简写--项目名称简写--合同--年--月--三位流水号(每月单独编号)。如物业总公司202X年5月第1份合同,合同编号为BJ-WYGS-HT-202X05001。补充协议的编号应采用原合同编号的基础上加后缀“-补编号”,如物业总公司202X年5月第1份合同的第1份补充协议,合同编号为BJ-WYGS-HT-202X05001-B1。第十条合同价格约定。11/11(一)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合同条款必须严谨、计价原则必须明确。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的合同必须预估总价,保证成本计划可控性。合同总价应对含税总价、税率、税额及不含税价格进行明确。(二)采购类、工程类合同必须采用明确的采购量、工程量清单模式,严禁采用模拟清单方式招标、签订合同。第十一条付款。物业总公司、分公司(或项目)需制定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合同付款约定满足资金计划需求,严格按合同条款要求付款,严禁超合同付款额度付款。第十二条严禁分公司(或项目)采用化整为零,降低合同总价的方式规避招标和物业总公司的评审。第四章合同评审备案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