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docx

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防范隐名投资是指由于某种原因或出于某种考虑,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资本的投资者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而记载于这些文件材料之中的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一般地,对于实际出资人,我们称之为“隐名股东”,而对于未出资却具有股东资格的一方,我们称之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的存在从某种角度来讲构成对国家工商管理制度的侵犯和违反。因此,不管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间有多长,其中一方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协议,清算财产。所以这样的关系很不稳定。如果对风险有心理预备而还是打算这样投资,那当然有必要签定内部协议。内部协议能表明协议签订者的真实意思,证明他们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事实。有条件的话,最好不要当隐名股东,如果确有需要做,那绝对有必要签订内部协议,并且最好请法律专业人士对签订协议这个行为进行见证。隐名投资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隐名出资人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的风险;2、显名股东擅自转让其名下股权的风险;3、显名股东名下股权被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的风险等等。隐名投资的风险防范,在此简单介绍几个供参考:1、股权质押在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委托持股协议同时,由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签订借款协议,双方再根据这份借款协议签订股权质押协议,然后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出质登记。这样可以防止名义出资人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发生。2、在公司章程中做出限制性约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显名股东若干年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此处约定的时间一般应与实际出资人可适合直接出面担任股东的时间大体吻合。3、注意保存证据为了今后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隐名投资者应该妥善保存实际出资的各种证据。只要证据充分,隐名出资人完全可以在必要时依法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4、签订全面严密的隐名投资协议隐名投资协议作为隐名投资行为的核心法律文件,是保护隐名出资人权益最为重要的手段,虽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有对内效力。因此务求全面、具体、细致,尽可能保护隐名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请专业律师草拟协议并由律师见证是对权利的最大保护。隐名股东投资协议书隐名投资人(实际股东,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显名投资人(名义股东,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向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投资,乙方则作为名义股东登记于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之中。公司的法定地址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以乙方名义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登记的出资额为万元,占投资比例%,该项出资全部由甲方实际投入,乙方并不实际出资。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保障隐名股东的权利,经双方友好协商,兹签订该隐名股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乙方的名义出资万元全部由甲方实际出资。甲方的出资在年月日全部到位并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甲方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实物)。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出资者为甲方。公司成立后,甲方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第二条甲方享有完全的公司管理参与权、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权益,并承担投资风险。乙方不享有公司管理参与权,也不享有股息及其他股份财产权益的分配,不承担投资风险。第三条乙方作为显名股东作如下承诺: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单方面转让、出质股权,否则,乙方除向甲方返还资产、赔偿损失外,还须承担侵占甲方资产的相关刑事与民事责任。第四条乙方应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甲方及本协议的存在,使公司认可甲方的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利益分配方式:甲方享受公司全部股东权益,乙方不享受股东权益。第六条若公司与第三人出现纠纷时,由甲方承担实际的股东责任,乙方不承担实际股东责任。第七条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公司登记设立及其他法定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义务。第八条如由于乙方的债务纠纷,而导致其名下的股权被他人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处分时。乙方必须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可遇见的间接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九条乙方对此协议负有保密义务。除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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