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州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市律收[2017]01号贵州省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律师收费指导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黔发改收费(2016)1559号》文件,六盘水市律师协针对本市律师事务所制定收费指导意见,各所律师应当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费,不得私自收取律师代理费,现对各项收费标准下发指导意见,于二0一七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指导意见一、代理民事案件(每一个诉讼阶段)(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30000元;(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10万元以下的6000元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6%以上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5%以上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4%以上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3%以上1000万元以上2%以上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20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本意见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三、以上各项收费,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的80%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所曾经办理过一审或二审,裁定决定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按原一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决定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或又上诉的按二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本所未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本意见的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四、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5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五、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至5倍。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3(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案、名誉纠纷等案件;(4)取证困难的案件;(5)新类型案件;(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六、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可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或根据案件情况实施风险代理收费。刑事案件律师收费指导意见一、律师办刑事案件(一)律师办理刑理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1、侦查阶段5000元—30000元以上2、起诉阶段5000元—20000元以上3、审判阶段20000元—60000元以上(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4二、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5000—20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三、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的70%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的80%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所曾经办理过一审或二审,裁定决定按一审程序审理的按原一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决定按二审程序审理的或又上诉的按二审收费标准的70%酌减收取;本所未办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本标准的相应案件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