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退休管理办法年月日()人字第号第一条本公司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于公司,为了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工作达到一定期限的一般职员,订有一年以内期间的雇用契约者除外。第三条退休种类分为:(一)正常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1、服务满25年以上。2、早期退休——服务20年以上,年龄满50岁。3、延期退休——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后,经总经理认为必要时予以核定,可延长服务期间,至年龄满60岁为止。(二)命令退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1、年龄满60岁。2、在延期退休中,因心神丧失或因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第四条退休金分一次退休金和一次退休金及年金两种。服务15年以上者,退休职员可以选择一种方式领取退休金,确定后中途不得变更。服务5年以上未满15年者仅可采用第一种。基数——以退休职员最后6个月的薪津,包括底薪及职务津贴的总数,以该期间总日数乘以50,为一个基数。服务满5年者,给付10个基数,每增1年加付2个基数。满15年时,给付30个基数,满15年至满25年止,每增1年加付15个基数。满25年以后每增丨年加付1个基数,最高以10个基数为限。对于延期退休期间,其年资满40年以后,每增1年加付1个基数。年金——采用一次退休金及年金时,除给付一次退休金15个基数外,另给付年金。服务满且5年者,年金之月额按1个基数的16%计算,以后逐年增加。早期退休——在达到正常退休年龄以前,每提前一年减少基数4%。第五条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而功绩昭著者,可经总经理拟定提请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核定,加发退休金。第六条服务年资系按进入公司的月份起至退休之日止计算。退休之日以职员退休的月份为准。未满一年的尾数,其为6个月以上者以1年计算,不满6个月者以半年计。属于下列各项期间,不予计人职务年资:属于一年以内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间;停职期间,但非因公伤病,请假在二个月以内者,不受此限。第七条年龄的认定以户口本所记载的资料为准。第八条一次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第九条本公司调整职员薪津时,年金亦比照底薪部分调整。职员早期退休者须经总经理室指定或经申请核准。未经核准而离职者,以辞职或解聘论,其退职金依照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的规则给付。第十条退休职员支领年金的权利不得转让他人,退休职员支取年金者,于本公司因故未能继续经营或转移其他公司经营时,依其服务年资,并按本规则第四条第2项的规定换算一次退休金基数,对已领的一次退休金及年金应全额扣除。第十一条支领年金之退休职员死亡时,其支领年金的权利应即停止。第十二条退休职员服务最后一日历年的奖金仍予给付。如为上半年内退休者,其一季奖金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如为下半年内退休者,其冬季奖金亦按实际服务月数比例给付。服务月数按十足计算,即未满一个月的部分不计。奖金给付时间与本公司在职职员者相同。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后本公司“职员退职金给付规则”仍属有效,但不适用于职员退休。第十四条本规定经本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