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前言欢迎加入公司!(简要介绍企业文化、企业概况等内容,帮助员工更好地理解规章制度的各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和员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和全体劳动合同制员工。劳务派遣制员工参照本规章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企业负有依法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和安全卫生保护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管理、工资奖金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等权利。第二章招聘录用第五条招聘录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实施。企业根据岗位需求,确定拟招聘员工的录用条件、数量等,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洽谈会、当地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条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员工不因民族、种族、地域、性别、年龄、宗教信仰、身体状况、婚姻状况、生育等状况不同而受歧视。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应聘者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年满16周岁),具备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第八条应聘者应当向企业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健康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是否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业限制约定、是否已经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等基本情况。第九条企业决定录用的应聘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其中,证件原件经核对无异议后返还员工,留存由该员工签字的复印件):(一)《员工入职登记表》;(二)最终学历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明;(三)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等);(四)居民身份证;(五)户口簿;(六)近个月之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表》(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七)《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或者《失业证》(应届毕业人员提供报到证、派遣证及其他证明);(八)社会保障卡以及应聘者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九)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张;(十)企业指定的其他文件。第十条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员工同意,不公开或者利用员工个人信息。第十一条企业不扣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其他证件,不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员工收取押金和其他财物。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一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二条新员工报到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应当通知员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企业书面通知后,员工未按期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本人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有权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第十三条企业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当认真审查员工的基本情况,确保劳动合同由其本人当面签署并捺印。第十四条员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包括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一经查实,企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文本手写添加部分可以由员工书写,也可以由企业指定人员书写。劳动合同经员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对生效时间或者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六条员工与企业书面约定报到日期的,员工实际报到日期晚于约定报到日期的,实际报到日前员工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安排员工接受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员工参加之日起建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变更时,需在变更处经员工和企业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第十八条劳动合同由员工和企业各执一份,企业不替员工保管。第十九条企业人力资源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和工资指导线备案。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制员工的,人力资源部应当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