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根据《香港工商总会企业法》、《香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深圳释延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欧辣商贸有限公司,海南创造奇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凯摩创业投资股份公司,深圳牵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济南长寿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明润来科技公司等发起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投资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特制定如下协议。第一条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1·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2·经营范围:3·法定代表人:参股计划及规则:第二条募股规模:第三条参股限制:一、每股人民币10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股,一股一票,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数为25股,发起人可增至30股,对外融资募集股暂由法人代持,代持股总数不得超过10股,代持股并且不具有表决权。二、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第四条股权转让:一、经全体股东同意可退股及转让。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献。二、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三、投资方式深圳释延同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现金200万,欧辣商贸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70万,海南创造奇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30,深圳凯摩创业投资股份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牵头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济南长寿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市明润来科技公司出资现金20万,运营团队以薪资及奖金折现80万出资,自愿入股参与有限公司的运营工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年终按照参股份额比例予以分红。第五条盈余分配盈余分配:管理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管理方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保证股东每年收益率分红,管理方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向董事会作财务汇总及财务报表,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股东有权取消管理方的管理资格。第六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1、入股:a)需承认本合同;b)需经公司管理方发起股东同意;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2、退股:a)无不可抗拒力量一年内不得退股;b)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股东有权提出退股;c)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诉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d)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e)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占比股份。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运营届时所有资产比例核算。不得转让给与公司有经营业务冲突及竞争对手的第三方公司或个人。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及其他股东的权利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职勇先生为公司负责人。其权限是:a)对外业务开展指导及审核批准合同订立;b)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c)公司所有资金的安全负责审核审批;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e)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f)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事务。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a)参与公司所有项目的可行性方案与报告的审核及表决;b)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c)检查公司经营情况;d)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e)公司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f)股东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各股东所得股权以及分红等情况。g)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时间内,所有股东可向运营团队提供有效建议或意见;第八条禁止行业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第九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a)公司经营期届满;b)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经营;c)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d)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e)法院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