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伙合作协议(高级合伙人版).docx

入伙合作协议2015年月日本合同属商业机密,所有权属于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4其所涉及的内容仅限本合同签署方使用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地址:乙方:代表人:地址: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加入甲方合伙人平台双方共同设立法人机构,该法人机构依甲方授权开展合法的投融资相关的服务及业务,达成一致,协议如下:释义本合同中除非合同条款另有说明,本合同中使用的字词与表述的含义如下:“募资”是指元盟授权各级合伙人就元盟已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或财富管理产品进行宣传及向投资资金的特定人群定向募集。2/14“增值收益”指募资投向的标的项目接受投资后实现增值收益部分的管理人收益。“学院课程”指元盟及其关联单位旗下的资本学院提供的高端课程。“项目中介”指各级合伙人向甲方推荐投资意向的企业及项目。“ESC”指各级合伙人协助或独立完成的意向地区“拟上市企业服务中心”。“创智资本圈”指元盟主办的对接资本圈与投融资项目的对接会。“FA+IB”指元盟提供的专业金融咨询服务及投行服务。“各项产品/服务”指前述募资、增值收益、学院课程、中介服务、ESC、中国智汇、资本圈、FA+IB的合称。“授权范围”是指甲方授权乙方进行元盟各项产品/服务介绍及销售的范围。“法人机构”指高级合伙人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的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的载体,由管理合伙人控股,实缴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管理合伙人占股51%,高级合伙人占股49%。“管理合伙人”指元盟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或称“元盟”。“高级合伙人”指直接向管理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将与管理合伙人共同设立法人机构作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区域合伙人”指向高级合伙人负责的合伙人,将与前述法人机构合资共同设立区域法人机构,作为区域合伙人介绍、销售各项产品/服务、享受分成收益的载体。3/14“各级合伙人”指前述高级合伙人、区域合伙人的合称。“开发人”指推介、销售各项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募集、项目介绍、学员招收、项目引荐等的主要的直接负责人,各级合伙人于管理合伙人IT系统报备通过后,均可成为开发人。“协调人”指开发人向其直接负责的上一级合伙人。“辅助人”指除开发人、协调人以外的、参与各项产品/服务的管理合伙人和高级合伙人。一、入伙1、(一)入伙的方式在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统一的服务标准及业务理念、规范的基础上,甲方接受乙方加入甲方的合伙人平台,成为元盟的高级合伙人,主要在省范围内,帮助新成立的法人机构开展元盟各项产品/服务的相关介绍或销售活动。乙方加入合伙人平台并成立新法人机构后,甲方授权新成立的法人机构按元盟确立的统一标准进行宣传。(二)被授权的内容具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属于知识产权,新设法人机构可选择使用甲方包括商标/标志、商号等进行宣传;另一部分则属于非知识性质的专属权利,包括甲方产品/服务的经销权及分销权。2、(一)授权方式:乙方承诺并保证:4/14甲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直接授权新设法人机构开展介绍、销售活动,由乙方直接负责;该法人机构可且仅可以其获得甲方授权范围为限向其与区域合伙人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再次转授权。(二)授权的使用方式:管理合伙人拥有有关各项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商号/标志的所有权,许可新设法人机构在本合同规定授权范围内享有使用的权利。3、授权范围内,甲方作出以下保留和限制:(一)对于乙方负责的法人机构在指定范围内开展介绍、销售活动,乙方根据需要并报管理合伙人备案后可在该范围内建立销售网络。乙方如需在其它范围推广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须向甲方申请,使法人机构获得新的授权。在同等申请条件下,乙方与甲方合资成立的法人机构享有获得授权的优先权。(二)乙方负责的开展各项产品/服务的介绍、销售活动,出现造成法人机构或甲方重大不良影响的(主要包括私自转让授权,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事故被舆论披露,有违法犯罪记录,一年内公司抽查3次以上不按合同履行者),公司可单方面剥夺授权,解除本合同。二、甲方与法人机构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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