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三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竞业禁止合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鉴于乙方就职于甲方并有机会知悉甲方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信息,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协议如下:一、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具体范围本合同项下之商业秘密是指,与甲方生产经营的所有产品(包括甲方自行开放、委托开发或代理开发销售等各种方式生产经营的产品)有关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1技术信息,主要包括:a、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b、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与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c、公司新技术前景预测、替代技术预测、专利动向、新技术影响的预测等;1.2经营信息,主要包括:a、采购资料、进货渠道、客户资料、产销策略、产品供求状况、定价政策1等;b、营销计划、销售网络、投标中的标底与标书、财务报表、财会档案、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等;c、产品的社会购买力状况、产品的区域性分布状况、产品的长中短期的发展方向及趋势等。1.3公司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及公司依照法律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二、乙方的保密义务2.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属于职务成果,其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2.2乙方在任职期间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技术成果和商业成果,乙方主张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书面核准,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该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如乙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该非职务成果,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为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或者向第三方转让这些成果。即使日后证明为非职务成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2.3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发的技术成果携带由公司或到其他单位兼职、参股,如有违反,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技术成果评估价值2-3倍的违约金,导致甲方不能进行正常开发或生产的,乙方除应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一切的经济损失。2.4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遵守甲方规定的任务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验收机密,并采取所有保密措施保护2该秘密。2.5乙方不得以盗窃、利诱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2.6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公司内记录商业秘密的载体(主要是各类技术行文件及计算机软盘或经营信息)带出公司。2.7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2.8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业务和不擅自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原因离职。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业务,故而无需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2.9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2.1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行业。2.12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者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3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