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甲方:(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以下简称“员工”)鉴于: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能够接触、掌握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2、员工理解并确认,员工离职后从事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工作,将会严重损害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济利益或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处于非常不利的竞争地位。现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公司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竞业限制1.1竞业限制期限为员工与公司任何一方与对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不论终止或解除的理由,亦不论终止或者解除是否有理由)之日起的【法定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个月内,员工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1.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为以下单位工作或任职:1.2.1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1所列明的单位);11.2.2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公司关联企业所在的其他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的设立、参股、控股、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研发机构、咨询调查机构等经济组织;1.2.3其他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1.3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得进行下列行为:1.3.1与公司的客户发生商业接触。该种商业接触包括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务、收取订单、直接或间接转移公司的业务的行为以及其他各种对公司的业务产生或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不论是否获得利益;1.3.2直接或间接在本协议第1.2条所列单位中拥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务或获取利益;1.3.3员工本人或与他人合作直接参与生产、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1.3.4直接或间接引诱、要求、劝说、雇用或鼓励公司的其他员工离职,或试图引诱、要求、劝说、雇用、鼓励或带走公司的其他员工,不论何种理由或有无理由,不论是否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的利益。不得以其个人名义或以任何第三方名义怂恿或诱使公司的任何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1.3.5向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服2务、合作或劳务。1.4不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开公司,员工均应在进入新用人单位就职前向公司书面说明新的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和主营业务。第二条义务的履行和解除2.1员工在离开公司时即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公司可在员工离职前或离职后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本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自上述通知指定之日起解除,同时公司将不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2在员工完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可以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如因竞业限制补偿金发生争议的,在争议解决期间,员工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第三条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1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与公司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在竞业限制期间内,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公司则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2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员工离职前月平均工资的【法定要求不低于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公司按月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3税。3.3员工应当在每季第一个月以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就职单位的证明以及员工作出的保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书面承诺。3.4员工应在离职前向公司书面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户用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员工未提供账户、提供账户错误、账户注销等各种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支付该等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在此期间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3.5员工拒绝接受、自行放弃、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或因员工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且不免除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3.6若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低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制性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予以补足到最低标准,在此之前,员工仍应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第四条违约责任44.1如员工违反本协议约定,公司将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有权利要求员工纠正违约行为。4.2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如违反本协议,应当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