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请按照“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此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①专利申请申请号递交日发明创造名称申请号条码申请人挂号条码②声明内容:根据专利法第32条的规定,声明撤回上述专利申请。③全体申请人或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④附件清单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已备案的证明文件备案编号:⑤专利代理机构盖章⑥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意见年月日年月日1000132016.10注意事项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如果该专利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三、申请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或者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在本表第⑤栏盖章,并由全体申请人在本表第③栏签字或者盖章,或者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四、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五、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100013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