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编号:八辩常法2021051101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六盘水市彝族企业家协会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西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515202005650490982法定代表人:文全友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贵州八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505号工行大厦四楼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朱星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法律顾问服务人员1.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朱星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称服务律师)。1.2甲方同意乙方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部分工作指派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1.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导致律师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提出的紧急性事项(要求2个工作日以内回复或处理事项)乙方无需甲方同意可直接指定有时间的律师或其他人员处理;若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可由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第二条合同期限2.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限为2年,自2021年5月日起至2023年5月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另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2合同期满后,若未续签合同甲方又要求乙方实际进行了法律顾问服务的,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若以提供服务的按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指导意见进行收费(对有收费上下限标准的,按上限与下限的平均数收费)。第三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3.1日常法律事务。甲方根据自身对法律服务的需要,需要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但是,如甲方选择的服务在服务期内未提出实际需求的,视为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需要该项服务)(在选择处打√):第2页共7页☑(1)对甲方及其股东(合伙人/会员)涉及法律问题相关法律咨询予以解答;☑(2)对内部经营管理制度进行法律审查;☑(3)指导甲方修订重大合同、协议、声明、确认书或其它重要的法律文书;☑(4)接受邀请甲方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5)提供与甲方自身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6)对甲方员工每年进行1次以上(含1次)法律知识培训;☑(7)根据需要指导建立或完善内部法律事务机构;☑(8)不定期向甲方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根据需要指导建立或完善内部法律事务机构,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指导;☑(9)根据甲方的需要和邀请,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列席重大会议,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提前介入各项投资活动,并提供有关的法律咨询;☑(10)甲方的其他法律事务:3.2特约非诉法律事务。甲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委托乙方提供特约非诉讼法律事务,但需另行签订委托手续、另行付费,乙方承诺给予甲方特约非诉法律事务特定优惠,按照不高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律师协会律师收费指导意见》(市律收[2017]01号)的规定收费指导价的60%收取,但不低于各类业务的最低收费标准。特约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1)为甲方进行有关的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2)为甲方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3)为甲方的企业设立、股权转让、增资减资、招标投标、合并分立、清算注销、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全面提供法律服务;(4)代理甲方办理工商、税务、海关、专利等登记、注册、转让和报批手续,协助办理各类公证;(5)代理甲方办理信贷、抵押贷款、商业贷款、专案融资、融资租赁及其它筹资事宜的法律事务;(6)跟进甲方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7)根据委托,对外签发律师函;(8)参与甲方的重大项目谈判,并提供法律意见;(9)代理甲方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租赁、保证金质押、动产质押、所有权保留、动产信托、留置权、存货或仓单质押等登记业务;(10)应甲方委托,为甲方发行债券等融资行为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11)应甲方委托,为甲方的并购、改制、重组等行为出具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