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3:法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docx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致: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行”)法人股东持有股份确认登记事宜,本单位承诺如下:本单位承诺,自贵州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上市之日起(在境内交易所和境外交易所分别上市的,分别自各上市之日起算)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贵州银行股份,也不由贵州银行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贵州银行股份。在贵州银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交易所上市之日时,如果本单位纳入内资股东累计持股超过51%的股东范围内,则自贵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在境内交易所上市之日前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贵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贵州银行回购本单位持有的贵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果日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对本单位持有的贵州银行股份锁定做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或者对现行规定和要求做出修改的,本单位承诺届时将严格遵守新的或者修改后的规定和要求锁定股份,无需再另行签署承诺。特此承诺!(单位公章)单位名称:1年月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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