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协议(推荐文本仅供参考)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公证处签订。出质人:(以下简称“出质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电话:质权人:(以下简称“质权人”)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鉴于:1.出质人合法持有有限公司(下简称“”)总股数股股份;2.出质人和质权人基于相互合作的目的,签署了《借款协议》;3.出质人同意将其持有股份中的万股限售流通股质押给质权人,作为出质人履行《借款协议》的履约担保。故此,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出质人:指质权人:指质押股份:指出质人持有的中的万股限售流通股;借款协议:指双方于年月日签署的《借款协议》。第二条质押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出质人根据《借款协议》以其合法持有的总股数中的万股限售流通股借用质权人万元款项的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因出质人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不足以偿付质权人的损失,差额部分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处置其持有总股数中未质押的其他剩余部分(足以偿还质权人剩余债务金额的相应股份)或资金补偿;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质权人损失后仍有余额,则应返还给出质人。4.质押的股票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孽息(如送红股、分红派息等),也归质权人质押。可用于质权人将来行使处置权。15.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配售时,出质人应提前将配股、配售资金划入质权人在登记中心的特别资金结算账户,质权人配合出质人参与配股、配售,否则一切损失由出质人承担。第三条质权的行使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约定义务,则质权人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担。(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4)拍卖质押物所得款按第2.3条规定处置,优先偿还质权人的债务。第四条陈述和保证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它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它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2.质押股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不存在任何质权、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类似权利(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3.除非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将不:(1)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份;(2)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份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按本协议规定设立的担保权益除外)。4.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能对质押股份作任何可能致使其价值减少的改动。5.质权人应获得因处置质押股份所需的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出质人有提供或协助提供上述所需一切证明、执照、许可和授权之义务。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必要的详情报告。如果前述情况导致质押股份价值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恢复质押股份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7.一旦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立即将有关质押股份的状况资料提供给质权人并允许质权人指定的人员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8.出质人将促使其董事会作出决议,一致通过并授权其合法代表签署本协议使之有效,从而对出质人具有约束力并可按其条款执行。9.出质人将在本协议签署后十个工作日内,与质权人一起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权人向出质人陈述和保证如下:2在满足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质押到期条件和质押权解除条件后十天内,质权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