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不偿还债务吗?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债务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借条原件被债务人拿走了未还钱,要如何进行维权?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讨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如果债务人去世了怎么办?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抵消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债务的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生效条件?网友咨询: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生效条件?天津云舜律师事务所庞坤律师解答:1、并存的债务承担属于契约的一种,因而必须具备关于契约成立生效的一般要件。2、并存的债务承担,以原债务的有效并存为前提。原债务如果自始无效或在承担契约成立时已归于消灭,则契约不生效力。原债务如果有得撤销或解除的原因,承担人仍不得代替债务人主动行使撤销权或者解除权,在撤销或解除之前,债务承担契约仍可有效成立。3、并存的债务承担,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并存的债务承担,实际上是就原债务而承担债务和责任,原则上承担人之债务,就其内容和范围不得较原债务为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天津云舜律师事务所庞坤律师解析: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通常是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单方做成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债务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并不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而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若想转让债务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此外,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第三人均为合同主体,二者与债权人之间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的债务关系。相反,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退出了原来的债务关系,不再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成为合同的主体,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债的关系。擅长各类民商事案件,精准服务,您贴心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