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设立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有什么优点?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哪些?贷款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贷款人怎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有什么条件,如何使用?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借款合同吗,如何行使该权利?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法律对反担保人有何规不安抗辩权能不能适用反担保人,有何法律依据?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那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一、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基于对价关系。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不允许在后给付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只能在其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但若提供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不会受到损害,故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有在未提供适当担保,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成立不安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的优点1、规范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2、既保障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也保障了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3、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4、法律其他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的相关内容,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