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必知的法律常识有什么,是怎样的?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法律效力是怎样的?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怎样的?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怎样的?欠债还钱发生债务纠纷,进行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对于欠钱不还的人,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民间借贷中,担保的重要性是怎样的?日常生活中,个人债务转让的条件是怎样的?代位请求权是怎样的,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哪些特征?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是怎样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也日益增多。借贷时,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找人担保,为顺利借款,借款人一般找熟人为自己担保。但是由于对担保的法律后果缺乏足够的认知,担保人因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而惹上官司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担保必知的法律常识有什么,是怎样的?网友咨询:担保必知的法律常识有什么,是怎样的?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蒋翔律师解答:有下列法律常识:1、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2、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3、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浙江叠胜律师事务所蒋翔律师解析:一般保证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用最直白、最通俗的话说,欠钱方到期还不上了,债主没有经过起诉或者仲裁欠钱方,就要求担保人代替还钱,没戏,担保人可以让债主一边凉快去,即便起诉担保人还钱法院也不支持。在现代社会民间借贷纠纷比较频繁。现实生活中有些人碍于情面帮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但因不懂得自保,有时却让自己承担风险陷入困境。法官提醒:在为人担保之前应重点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二是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三是在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让债务人为自己提供反担保,一方面能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规避自己的风险。蒋翔律师,从事律师执业多年,在刑事和民商事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现为该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