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对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管辖如何确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不偿还债务吗?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债务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借条原件被债务人拿走了未还钱,要如何进行维权?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讨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如果债务人去世了怎么办?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抵消债务?追偿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对被行政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赔偿之后,对于有过错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那么担保人对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管辖如何确定?网友咨询:担保人对债务人是否享有追偿权,追偿权的管辖如何确定?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岳静律师解答:担保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担保法》第31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岳静律师解析:追偿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担保合同的追偿权”不属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四大典型债务,属于“非典型之债”(还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后的追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雇主追偿权、产品责任中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追偿权等),故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等管辖地的认定规则。另外,由于担保合同追偿权系经由法院判决产生,而非当事人合意之产物,具备“单向债权债务”性质,因此也不存在约定管辖情形。从而在“保证合同追偿权”的管辖地认定上,只能依据一般的管辖规则——“原告就被告”来认定,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担保追偿法律关系与主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关于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一并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担保追偿权纠纷。担保追偿权纠纷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岳静律师,安徽大学法学本科。2002年通过首届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办案经验。现为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工伤索赔、遗产继承、交通事故理赔、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仲裁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业务。坚持“诚信为本,优质服务”的执业理念,切实发挥自身的执业优势和业务专长,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所代理的案件胜诉率达到了95%以上,委托人的满意率达到了100%,不仅取得了较好的办案效果,也得到了委托人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