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第1条出租方的陈述第1.1条甲方(出租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号,联系方式:。第2条承租方的陈述第2.1条乙方(承租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号,联系方式:。第2.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乙双方租赁房产事宜,订立本合同。第3条关于房产的具体情况说明第3.1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将位于广州市越秀区888号,房间号为A1308的房产出租给乙方,房产证号为:888888,土地使用权证号为:89796888,层楼为:13层,分摊共用建筑面积54平方米。第4条关于租赁房产的用途第4.1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的租赁房产仅允许乙方用作办公场所、经营场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第5条关于租赁房产的费用支付及期限的约定第5.1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租赁房产的租赁期限为自2014年3月5日至2018年6月8日止。第5.2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一次性支付1000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押金,租赁期限届满,如无违约行为,甲方须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将押金全部退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开户名:李X,账号/卡号为:888888888。第5.3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基本房租为2000元人民币一个月(不包含水电费、物业费、电话、供暖费、电视、网络等其他费用,乙方根据实际产生费用自行承担支付)。第5.4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租金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的28日,乙方须于签署本合同之日起支付第一期房租费用,房产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方式,即当月须支付下月的房租,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房,押金不退。第5.5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项下的租金等费用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分行,开户名为:梁XX,银行账/卡号为:888888398,甲方自收到乙方租金等费用3个工作日内开具正规发票交予乙方,发票作为已付款证明。第5.6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乙方须提前15天告知甲方,同时必须和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否则合同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房。第6条关于转租的约定第6.1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租赁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可以将房产全部或部分转租给他人,但是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租赁期限,而且,租金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给甲方,因他人对房产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第7条关于特殊情况的约定第7.1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署合同时水表读数为66吨,价格为4.5元/吨,电表读数为:3567度,价格为1.5元/度。租赁期内水电价格因政府物价部门调整而产生变动的,相应的调整到变动后价格。第7.2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租赁期限内约定免租期,免租期为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3月26日,在免租期限内,甲方免除乙方基本房租费用,但是水电费、网络费、物业费等其他费用不免除。第7.3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保证在在交付本协议项下房产时没有任何产权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第7.4条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租赁期间因政策原因,房产需要进行征收或拆迁的,甲方须提前告知乙方,并退还尚未到期部分租金及押金等费用。第8条关于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第8.1条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向乙方收取租金等费用,乙方不得拖延,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第9条关于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第9.1条乙方不得在房间内进行有悖国家法律和规定的活动,不准有妨碍其他客户和有伤风化的行为。第9.2条乙方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准时将房租等费用支付给甲方,超过5天未支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押金。第10条关于合同解除的条件第10.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解除: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3、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产:1、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目的使用房屋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2、乙方不按期交房租,逾期超过5天的;3、乙方各项欠缴费用达到1000元的;4、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