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起诉债务人要注意什么,有哪些?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如何规定的?瑕疵履行的特征是什么?瑕疵履行的情形有哪些?受领迟延如何成立?法律后果有哪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适用范围有哪些?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是否违法?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哪些?民间借贷的管辖法院有哪些?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分别有哪些?讨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如果债务人去世了怎么办?债的产生多种多样,比如法定之债、借贷之债等等。债务纠纷是经常产生的,双方如果就债务金额、返还期限等债务事项产生纠纷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那么担保人起诉债务人要注意什么,有哪些?网友咨询:担保人起诉债务人要注意什么,有哪些?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漆兴律师解答: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漆兴律师解析: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第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第二、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第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漆兴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为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及丰富的诉讼经验,是厦门多家知名企业(拟上市)的法律顾问。漆兴律师是怡律律师团队的创始人和首席律师,带领怡律律师团队处理过多起疑难纠纷和法律事务,团队成员有丰富的不同专业领域的经验,尤其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企业顾问、家事婚姻、刑事辩护等领域。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漆兴律师带领怡律律师团队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