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指的什么?担保人是否一定要承担债务责任?法律常识.doc

担保期限超过怎么办,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担保合同延期未经担保人同意,担保人还承担担保责任吗什么是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存在的条件是什么?主合同债权转让,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债务人欺骗担保人的,担保人是否仍应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人过了担保责任期限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吗?什么是虚假债权转让?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债务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担保人又有一定的担保责任,又称“责任”、“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在主债务不能履行时依法应履行的担保义务;如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财产责任,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从债责任,出麦人就售出商品的瑕疵担保责任等。罗马法时期,责任与债务在理论上视为同一,责任必随债务而生,德国民法始将责任与债务相区别。网友咨询:我在二零零八年时帮人贷款五万元做担保,三年到期后贷款人没有还上款,而我也没去银行去签字做担保人,贷款人另选他人做担保人,请问我是否与贷款人还有担保责任吗?法妞问答律师解答:贷款人是否与你说清楚,或者你与银行和贷款人说清楚了吗,是否是重新做了担保,此外,你现在的担保责任应该是过了诉讼时效了。《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学理上认为:责任与债务在形式上可以分离,其中有债务而无责任者称为“自然债务”,有偾务并附责任者称为“担保债务”;责任与债务在范围上可以相异,其中责任受有数额限制,其范围狭于债务者称为“有限责任”,责任不受数额限制者称为“无限责任”。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总的来说,连带保证的法律责任大于一般保证的法律责任。《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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