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分别有哪些?什么情况下给别人担保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之间有什么差别?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设立担保有规定有哪些债务人不还钱,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是否要由担保人詹木灵律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符合什么条杨佳迪律师: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如何薛丽萍律师:债权转让,能否转让给担保人?刘黔坤律师:主债务人未破产清算,能否申请担保人破产戚鹤律师:债务人的对外担保,债权人能否撤销?根据题主的题目,我理解为题主现在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借款人与被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首先回答到一个问题,随着市场经济逐步深入发展,我国法律也在不断调整,倡导并且尊重当事人之间在不违法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可以结合题主回答第一个问题,就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月利率不的超过二分。第二个问题,就是担保人在签字是没有看见给钱,是否影响担保合同的成立,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往往会发生借款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不一致,当发生纠纷时,担保人就会持这一观点进行辩解,希望解除其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及其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影响担保合同成立的因素主要是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副合同(担保合同)当然无效,当然也不能说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一定会有效,根据题主给予事实确定,主合同有效,借款的通过账号已经给付,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上签字虽然没有看见给,但是不影响其担保合同的效力,这个辩解可以说是狡辩。影响担保合同有效或者无效的因素太多,无法一一列举,详细看看下面这个对担保责任的论述,一切就明白了。司法实践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已成立。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对已知的债权债务关系承担担保责任。问题中所提的这种情况应属连带担保责任。人民法院在审查担保责任是否成立时,不会审查债权人交付款项是否通知担保人或担保人是否见到债权人将款项交付债务人;因为是否交付款项是审查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的内容。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释明担保责任期间和担保责任方式。当然,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让你承担担保责任,损害你的利益,人民法院会支持你的诉求。担保在借条上签字,就是为自己设定的一个担保义务,如果没有反担保,就是基于对借钱人的信用而承担担保义务。借钱人与出借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钱款交割?或者是借钱人与出借人的哪一笔钱款交割是担保人担保债务的钱款转移,这个问题只有在债权债务及担保发生争议才有意义,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与债务人之间有时间合适的钱款转移事实,担保人就应当承担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