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死亡怎样实现债权,怎么规定的?人死如灯灭,但是借款人死亡后,由其所借债务是否也会随之消失呢?其实这里牵扯一个遗产和遗产债务的问题。当借款人死亡后存在遗产时,债权人就在实现自己权利的可能,那么抵押权人死亡怎样实现债权,怎么规定的?网友咨询:抵押权人死亡怎样实现债权,怎么规定的?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李锋律师解答:按照《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李锋律师解析:遗产债务的内容包括以下这些方面: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税收法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款。2、被继承人因未履行合同所负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对受害方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4、被继承人生前因实施不当得利而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5、被继承人生前因是无因管理的受益人,而对管理人所承担的补偿其必要费用的债务。6、其他应由被继承人偿还的债务。除上述遗产债务外,下列债务也属于遗产债务:1、继承费用。是指为完成管理、清算、分割遗产及执行遗嘱而支出的费用。2、酌给遗产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就是酌给遗产债务的规定。酌给遗产债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和扶养事实而产生,因此属于遗产债务。3、遗赠债务。遗赠只是赋予了受遗赠人请求执行遗赠的权利,在本质上属于债权范畴。继承开始以后,受遗赠人有权请求有关义务人履行遗赠,交付遗赠财产。李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介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自2013年12月入所工作,年均办理上百件诉讼业务。汕头大学法学本科毕业,业务范围主要在潮汕地区(汕头、揭阳、潮州)。我的承诺是:受人之托,终人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