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都有什么,哪些行为是恶意逃废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不偿还债务吗?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债务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借条原件被债务人拿走了未还钱,要如何进行维权?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讨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如果债务人去世了怎么办?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抵消债务?逃废银行债务是指在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逃避、悬空、毁弃银行业债权的行为。那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都有什么,哪些行为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网友咨询: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都有什么,哪些行为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范丹丹律师解答:《逃废银行债务客户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范丹丹律师解析: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关联企业之间假诉讼。由于法院不主动去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事实,一旦一方起诉,对方承认的话,假诉讼极易完成。2.对账户和财产进行假查封。债务人与地方法院达成默契,将资金和财产假查封,以法律关于财产不得重复查封的规定来对抗债权人的保全和执行,有些查封行为甚至没有诉讼背景,其目的只在于让企业的财产一直处于被保护状态。如果出现这两种情况,银行作为债权人要积极借助第三人参与诉讼的规定申请加入诉讼,直接对抗逃债行为,避免出现保护逃债者的司法结论。同时要积极行使申诉权、复议权,通过新闻媒介介入,向人大、政法、纪检等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进一步的帮助与支援。另一方面对来自债务人的各类函件,须通过法律专业人员处置,以免落入债务人的免责圈套或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法律的保护。范丹丹律师,原某法院资深法官,审理案件千余件,法律从业经验13余年。擅长婚姻家事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房产建筑纠纷,交通事故等各类民商事争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