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苏杭律师:债权转让的通知,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债权人承认债务人已清偿部分,债务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妻子对债务的追认,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什么是虚假债权转让?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是否违法?如何认定非善意债权转让?债权已经转让了怎么办?哪些债权不能进行转让?债权转让需要什么条件?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是怎样的?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是怎样的?薛丽萍律师:债权转让,能否转让给担保人?债权转让后,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关于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包括准法律行为论、事实行为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上述不同观点必然导致对于债权转让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有不同的观点,那么法律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呢?网友咨询:债权人转让债权后,其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江苏钟山明镜明镜(淮安)律师事务所冯苏杭律师解答: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的问题,理论间存有争议:肯定说认为,债权转让通知的目的虽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它当然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思,故债权转让通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否定说则指出,债权转让通知是一种观念通知,其法效意思由法律预定(即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其本身不包括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提起诉讼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内容,故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因此,本文认为,虽然理论上存在债权转让通知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的争论,但司法解释肯定了债权转让通知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债权转让通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清偿期前的债权转让通知而言,由于清偿期未届满,诉讼时效并没有开始起算,此时无论如何都不会导致时效中断。对于清偿期后的债权转让通知而言,如果原债务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就有可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对于转让之前已经因未依法及时主张权利而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因之后转让时发出的转让通知而产生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冯苏杭律师解析:债权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原则上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应当确保债务人收悉,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可以采取公告的形式进行通知,自公告期满后视为债务人收悉,诉讼时效发生中断。但是并非所有情况下公告债权转让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应当限定在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公告的形式,否则债权人以公告形式发出的具有催收性质的内容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冯苏杭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