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多年未结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工程款欠条过期应该怎么样办,到期不还欠条是否作废?拖欠工程款怎么办?拖欠工程款如何有效防范?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是,工程款多年未结算,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网友咨询:甲是某房地产公司,是发包方。乙是某工程建筑公司,是承包方。1999年9月双方签定《工程建筑合同》,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工程已在2001年1月15日已竣工验收(具有《深圳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告》),但甲方一直未向乙方办理结算,乙方也未有提出结算要求,直至2009年9月乙方咨询笔者,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取回未结算的工程尾款。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包昊律师解答:该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乙已丧失了胜诉权,进行诉讼的已没有意义。理由是双方已明确约定了结算的时间,并且乙方在明知的情况下8年后才提出主张,是对自己权利放弃的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从本案看,无论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还是视为已确定履行期限,到最后都可以推定一个事实:2001年1月15日该工程项目已通过了骏工验收,甲乙双方应在2001年1月16日—2月15日期间进行工程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包昊律师解析:工程款支付流程1、工程款的支付一般分为两个流程,预付款支付流程和进度款支付流程。2、预付款一般的支付流程是施工单位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表》给预算专员,预算办根据合同约定的预付比例审核预付款,签署申请表然后交给财务部;财务部复核后,交给总经理和董事长审批,然后将审批通过的申请表交给出纳安排付款。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包昊为上海市华夏律所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擅长民商法、刑事辩护与非诉业务。担任多家国、私营企业和私人法律顾问,妥善解决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擅以企业高管、金融、经济和律师的多重观察视角和立体化思维方式剖析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