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包括哪些,是什么?瑕疵履行的特征是什么?瑕疵履行的情形有哪些?给付迟延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有什么法律后果?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适用范围有哪些?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什么特征?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几种?分别是什么?留置权的对象是什么,哪些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公司恶意逃债行为与恶意躲债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合伙债务在经营合伙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它代表全体合伙人与他人为民事行为的一种法律后果。因此,即使是合伙人个人行为,只要其代表合伙并以合伙的名义所从事的民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即为合伙债务。那么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包括哪些,是什么?网友咨询: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包括哪些,是什么?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赵小丽律师解答: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如下: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债务;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赵小丽律师解析: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性质确定为“补充性连带担保责任”,更能反映出合伙企业的本质特征。首先,补充性连带担保责任是一种从责任,其是相对于主责任而言的,只有当主责任之承担不足清偿债务时,才能由从责任之责任人承担不足之清偿责任,体现了具有其补充性。其次,当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其他个人财产进行补充清偿,即合伙人要将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为合伙财产不能清偿合伙债务时的担保,在法律上就是一种担保性质。第三,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合伙财产不能清偿的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这实质上就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责任。赵小丽律师,执业以来,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执业活动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