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借条怎么判王某对借条的真实性认可,虽然借条是拼接的,也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真实存在,该借条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91条的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李某对于借款事实提供了证据证明,拼接的借条能反映借款金额、出借人、借款人信息,王某亦认可借条上的签名,虽然有瑕疵,但能够证明借款的真实存在。李某亦解释了借条被撕毁的原因。此时,李某主张借款事实存在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王某则负有提供证据推翻王某举证的责任,王某应证明自己已经实际偿还债务,仅凭口头陈述不足以抵抗李某提供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该借条的有证明力,支持李某的要求还款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