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汇)外贸合同书(1)合同号甲方:公司(以下简称供方),由代表。乙方:公司(以下简称购方),由代表。目次第一条合同标的第二条技术资料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第四条设备质量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第六条保证第七条不可抗力第八条仲裁第九条通知第十条语言第十一条其它条件附件1设备技术说明书第号购买合同甲方(供方)与乙方(购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标的供方同意出售,购方同意购买。(详见本合同附件1,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条技术资料供方应向购方提供设备使用及维修技术资料一份。第三条供货条件-包装和标记供方应在设备全额信用证开立之后的个月内用密封集装箱或其它包皮包装从发运设备。供方有权从任何对其方便的港口发运设备。供方应把设备运至商定的原苏联东海岸港。自设备从船航运抵独联体远东港口时起灭失和(或)损坏的风险由供方转移到购方。供方承担设备运输的一切费用及运抵港口前的保险费。设备从独联体港口继续运到安装地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承担。发货前天内供方应向购方通知发运情况,明确交通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计划发运日期及其它有关信息。购方应支付履行海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和一切与设备运入独联体境内有关的开支。设备和技术资料用密封集装箱或其它包皮装运并附具包装清单,标记使用英语刷写。发货单证包:1)发货帐单(三份)2)海运提单3)装箱单4)保险单第四条设备质量按本合同所供设备的质量应符合生产厂家的技术条件。如生产厂家有保证书,应用保证书加以确认。第五条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所供设备的总额为美元(CIF价)。购方应在合同签定后的天内开立以供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在开立时起的天内有效。开证行应为独联体外经银行或日本、南韩、西欧、美国、加拿大的某家银行。一切与在开证行开立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购方承担,而一切与议付行收取信用证有关的费用由供方承担。支付在向议付行提交下列单据后进行:1)发货帐单(3份)2)海运提单3)装箱单4)保险单第六条保证供方保证所供设备在投入使用日起的个月内,但不超过发货日起的月内正常工作。第七条不可抗力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按此种不可抗力情况存在的时间推迟履行合同义务。不可抗力情况是指双方不能预见或预测的由于非常事件而出现的情况,即:影响履行所承担义务的火灾、风暴、地震和其它自然现象,以及战争、任何性质的军事行动,各国政府的封锁与制裁等。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停止的20天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发生和停止的情况。收信人所在国邮局在收到通知函日加盖的日期作为得悉该信息的日期。协约双方国商会出具的证明书将成为证明上述情况发生及延续时间的必要证据。如有些情况延续3个多月,每一方都有权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同时任何一方都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能发生的损失。第八条仲裁所有可能由本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或分歧均应由合同双方友好解决。如果无法解决纠纷,则该纠纷应提交莫斯科市原苏联工商会下设外贸仲裁委员会按其业务规章审理(提交一般法院审理者除外),该委员会的决定对于双方为终审,必须执行。第九条通知一切通知等双方均应按本合同条件以书面形式进行。第十条语言本合同用俄语书就。供方提供英文的全部技术资料和供货单证。第十一条其它条件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所有在此以前的有关谈判和往来信函均告失效。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只有在以书面形式形成并经双方有关全权代表签字后方能生效。任何一方都无权在未征得对方书面同意之前将自己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本合同于年在苏联签署,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供方购方附件1本附件为和于签订的第号购货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供应下列设备:顺序号码商品(设备)名称计量单位单价数量每批价格货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