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怎么理解先诉抗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不偿还债务吗?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债务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借条原件被债务人拿走了未还钱,要如何进行维权?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讨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如果债务人去世了怎么办?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抵消债务?保证是担保方式的一种,保证人以其自身信用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将保证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方式予以规定。那么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怎么理解先诉抗辩权?网友咨询: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怎么理解先诉抗辩权?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蔡向阳律师解答: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蔡向阳律师解析: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一般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之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非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即可,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相关纠纷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仲裁机构仲裁,且人民法院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民法典》采纳了此前《物权法》的规定,区分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和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从业多年以来,先后处理过大大小小上百件非诉业务、强制执行、诉讼案件,处理过多起大型案件。拆迁纠纷、房产纠纷、医疗纠纷、公司类、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经验丰富。现为多家中、小型公司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