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纠纷原告举证需要注意什么,原告举证的注意事项有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不偿还债务吗?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债务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借条原件被债务人拿走了未还钱,要如何进行维权?有限责任公司无法偿还债务,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吗?债务人不偿还借款,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讨债的主要方式有哪些?如果债务人去世了怎么办?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抵消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还钱的话,债权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除此之外,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打官司是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证据的。那么借款纠纷原告举证需要注意什么,原告举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网友咨询:借款纠纷原告举证需要注意什么,原告举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崔力文律师解答:注意下列问题:1、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2、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3、要求利息的要提供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4、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的信息。《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崔力文律师解析:司法实践中,常见原告仅提供借据、借条等款项交付证据,未能提供借款合同、协议等借贷合意的证据。如果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是其他法律关系为由进行抗辩,并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法庭将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将被法院驳回。原告以借据主张债权,被告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由原告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款项是由他人代为支付或代为收取的,应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并由受托人出具相关证言。如是大额现金交付的,应提供银行取款凭证等。原告组织、提交证据尤为重要,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锁定案件事实,且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链条如有断裂或错位,应就断裂、错位的原因予以合理解释与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据。专业法学并拥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个职业证书,目前主要从事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企业法律实务的研究工作,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经济法、婚姻法等多个领域。执业宣言:以己之学,谋君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