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欠条是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吗?怎样预防债务纠纷的发当债权债务发生混同时,合同是否终止?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时,可能会遭遇哪些风险?企业并购债权债务怎么处理,如何处理企业并购债权债务债权出让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后,有哪些问题?债权债务转让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债权债务转让税务怎么债权债务概括移转方式都有什么,有哪些移转方式?债权债务转移概的定义是什么,是怎样的?债权债务中担保的注意事项是什么,有哪些?债权债务中担保注意事项有什么,是哪些?民间借贷深入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种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除高利贷和银行贷款外,近段时间频繁出现的裸条、校园贷、培训贷等问题也环绕我们身边借款人在收到全部借款后,立即按出借人的要求支付利息,其并未完全支配借款,无法完全享有使用借款的权利,不应全部承担使用借款的义务。出借人的这种做法,实则是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变相预先扣除利息,损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故借款本金为全部借款减去借款后立即支付的利息的余额。所以,借款的利息不可以事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利息事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被扣除了利息的本金)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网友咨询:借款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王舸律师解答: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如果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王舸律师补充: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七条的理解:第一,禁止预先扣除利息和高利贷有法律依据,而禁止复利没有法律依据;第二,意见中“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其中的“高利”是认定复利违法的标准,而“高利”的认定应当是超过法定的最高限额,如果还本付息时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额,则没有违法;第三,复利仅是计算方法,只要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算,又不超过法定最高限额,是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的。总的来说就是,复利并不违法,只要其利率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出借人是否存在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不应简单从借贷双方交易形式上判断,还应从合同目的、公平原则、立法目的等综合分析。王舸律师结语:从合同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考虑。民间借贷案件中,预先扣除利息的通常做法为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借款人并未收到书面本金,收到的只是扣除利息后的余下部分。但社会发展迅速,法律却相对滞后,法律制定之时无法对所有社会行为进行规范,故对法律无明确予以规范的行为,应透过表象看其实质,并基于立法目的予以评判,而不是简单、机械地适用法条,给侥幸者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