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展期贷款有哪些风险?金融机构展期贷款的法律贷款逾期的后果有什么,会有什么影响?花呗将全面接入央行征信系统,花呗逾期不还会影响贷款彭海涛律师:“借名”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贷款转入他人名下,应当如何办理?贷款时会把车辆作为抵押,抵押权的特征有哪些?贷款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贷款人怎么行使借款人无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其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贷款逾期还款的后果有哪些,贷款逾期还款有哪些后果?担保贷款银行追责怎么处理,如何处理担保贷款银行追责由于经济形势下行等诸多因素,金融机构需要进行展期的项目越来越多。鉴于抵押等物权担保是金融机构最常采用的担保措施,而实践中基于对展期法律性质的认定不同,对展期项目相关的担保权利是否需要通过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设立等问题认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普遍存在。本文对金融机构展期贷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并就相应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一、展期的法律性质关于展期的性质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登记机关要求不尽一致,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发布相关的公报案例予以指引。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展期相关判例进行梳理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对展期的性质有过倾向性的观点,之后各地方高院又出现与最高人民法院不同的观点。1、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根据《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德利与王德瑞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林一菱一般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29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三方当事人于2009年10月30日签订《委托贷款展期协议》,约定将该贷款期限向后顺延三个月,但展期协议并未发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故展期后的债权仍属于《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也就是说,在最高法看来,展期协议并非新的借款合同,而是对原借款合同的补充,贷款的展期并不能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相反,展期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债权人仍可就原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2、展期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然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遵义县双龙水泥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00号)中认为,“遵义县信用社在主合同即借款合同到期前一日与双龙水泥厂签订借款展期协议,该展期协议对借款期限作出相应变更,该变更应视为是对原借款合同实质性的变更,双龙水泥厂与遵义县信用社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抵押合同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消灭,则从合同也消灭,依据《担保法》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这一裁判思路将贷款展期认定为设立新的债权债务,依附于债务之上的抵押等担保则需要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二、展期的定义及表现形式展期,顾名思义,就是往后推延预定的日期或期限。《贷款通则》第12条规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由此可知,在法律层面上,展期是贷款人对欠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延迟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救济方式。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往往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征信、财务、资产等具体情形,制定不同的还款计划,有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方式,也有分期还款的方式。分期还款则是为债务人各期应还债务设置固定的还款日,并将最后一期债务的还款日作为最后的还款期限。各种还款方式最后都将在《还款协议》中予以明确。据此,对还款期限进行调整的展期自然包含了以上各种形式,且不同形式的展期因对展期性质认定的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贷款,展期是对初始还款期限的延展;而对分期还款的贷款展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对原固定还款日的延展,而最后的还款期限不变,另一种则是将原固定还款日与最后还款期限同时后延。在实践中对不同展期予以区分,可以合理评估其法律风险所在。三、展期法律性质认定不一致的法律风险1、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风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1)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