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保证期间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追偿债务人吗?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什么区别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就是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那么,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保证期间的规定有什么?网友咨询: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两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保证人偿还过借款,诉讼时效是否中断,重新开始计算?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周里鹏律师解答: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断的。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首先是约定期间。该特点表明,若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才有权约定,因为只有他们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均不发生保证期间的效力。【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周里鹏律师解析: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中断的情形有哪些一是我国《担保法》第25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应当说,立法承认保证期间存在中断的情况,而具体内容则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二是在司法上,最高院《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认为保证期间系除斥期间,根据除斥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方面的中断的规定,否则就失去了规定的意义。《担保法》所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并非指债权人仅起诉(申请仲裁)主债务人。理由如下:第一,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只规定“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未明确只起诉债务人,而排除债务人、保证人一并被起诉的情形。第二,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不符合中断基本特征: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保证人。未向保证人行使权利就不会发生保证期间的中断。第三,债权人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顾及其权利的行使,但并不妨碍其诉权的行使。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仅具有补充性,他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仅仅具有可能性。同时,之所以说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的说法不准确,就是因为超过该期限并不使得保证人当然地、无条件地免责。换言之,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按照法定要求行使权利,即使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已经结束,保证人也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周里鹏律师2008年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系。曾在大型集团企业任法律顾问,有丰富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合同审核、公司制度拟定、企业流程优化等企业风险管控经验。擅长于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和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