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供哪民间借贷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这个是不同于向金融机构进行借贷,对于这种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在借款时没有将相关的事项约定清楚或是之后发生了一些情形,那么在这种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对这一借贷进行起诉,相关的管辖法院该如何确定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一、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原告有择地诉讼选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属于三级案由,置于二级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具有选择权,依照民诉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2、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案件中所谓的“接受货币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诺成性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并没有实际出借借款,借款人诉至法院要求出借人履行出借的合同义务,此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第二种情况是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到期未归还,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款,此时该出借人就是接受货币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