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借给别人进行犯罪活动是否构成犯罪挪用公款借给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在挪用的时候如果就知道当事人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那也有可能构成牵连犯,甚至同时构成两个以上罪名的就有可能实施数罪并罚。对于挪用公款罪最严厉的量刑是无期徒刑,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还要借给当事人,性质就更严厉。挪用公款借给别人进行犯罪活动,是否构成犯罪?网友咨询:董某系某国有公司经理,2011年5月,历某以自己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劝诱董某从公司挪用100万元借给他,约定6个月后返还,董某因此获得10万元。历某实以此资金用于贩运毒品,亦未按时归还。问董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所谓“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具体到本案,董某属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情形,构成挪用公款罪;历某以董某挪用之公款贩运毒品,构成贩运毒品犯罪。由于董某主观上只是将公款借给历某用于生产经营,对其贩运毒品行为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与历某共同贩运毒品的犯罪故意,不得以贩运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