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质押顺序是怎样的,是什么?瑕疵履行的特征是什么?瑕疵履行的情形有哪些?给付迟延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有什么法律后果?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有什么作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适用范围有哪些?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什么特征?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几种?分别是什么?留置权的对象是什么,哪些合同可以适用留置权?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公司恶意逃债行为与恶意躲债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财产中的抵押物变现款在偿还担保债权的本息后,往往并无剩余,普通债权人只能从除抵押物以外的破产财产的变现款中获得清偿。那么破产清算质押顺序是怎样的,是什么?网友咨询:破产清算质押顺序是怎样的,是什么?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霍春霞律师解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霍春霞律师解析: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并非法律遗漏,而是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很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更不要提说有多少个工作日能够结束。因为破产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着继续经营,这个时间下去就不好说了。而如果企业最终因为没有财产可分配,直接就可以进入结束阶段了。但清产核资又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说,如果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最好的计时单位是月,通常这个周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一般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对此,按照债权平等的原则依照各自的比例清偿。北京市格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信托与财富管理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信诚保险和友邦保险多个销售团队的家事法律培训讲师霍春霞律师,霍春霞律师在北京执业近十五年,在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法律执业经验。执业期间代理了大量的诉讼类案件,同时担任多家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企业类型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服务公司、公共交通、建筑施工等。霍春霞律师凭借严密的法律思维、负责的工作态度以及扎实的法律功底,取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