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能算是保证,保证是怎么认定的?詹木灵律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需要符合什么条赵军律师:主债务人破产停止计息,是否同样适用于保证盖海彦律师: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保证人能否对债王敏律师:申报破产债权后,能否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务转让后,保证人能免除责任吗?保证期间届满后,是否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能否约定主债务届满后两年以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保证人的权利如何保障?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是什么,有哪些情形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那么,什么能算是保证,保证是怎么认定的?网友咨询:保证怎么认定的?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张新律师解答:所谓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约定,当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其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一旦成立,被保证人如果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要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债务人对保证人享有接受其履行义务的权利。保证关系能不能成立关键要看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有没有约定,如果有约定,则保证关系成立,否则保证关系就不能成立。张新律师解析:保证的认定:1)保证期间主要体现了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于保证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也应体现合同自由订立主义的原则。对于保证期间的约定并非没有限制,《担保法解释》第32条规定,保证期间的约定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视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推定,则说明了对保证期间约定的限制,但总体而言,保证期间主要源于保证合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2)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为完全清偿。这是因为,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之债相对于主债是从债,如果主债权人的债权已由于债务人的完全履行实现,那么主债权债务即主债则因清偿而消灭,从债自然也消灭。保证人可以以债务人因债务已清偿拒绝再履行的抗辩权来对抗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3)债权人能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主债务履行届满时。这是因为在主债务履行届满前,保证人就没有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的必要。4)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期间设立的宗旨是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如果没有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加以限制,那么债权人可能怠于行使权利,使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信用利益丧失,保证人不仅会长期受到保证债务的困扰,而且保证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的追偿权也可能得不到保证。有理帮你打赢官司,无理助你减少报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