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从债务,从债务与主债务有什么关系?主债务与从债务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主债务就不发生从债务,没有从债务也就无所谓主债务,那么,什么是从债务,从债务与主债务有什么关系?网友咨询:什么是从债务,怎样认定从债务?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王冠律师解答:从债务是指自主债务派生出来的与主债务密切相关的其他债务,如利息。有的从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这些从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主债务与从债务往往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主债务就不发生从债务,没有从债务也就无所谓主债务,从债务对主债务起着担保作用。因此,一般来说,主债务与从债务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从债务不成立和无效,并不影响主债务的存在和无效。但对此亦应作具体分析。如违约金的债务是双务合同中的从债务,与主债务之间并无对价关系,因此不能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而损害赔偿债务,系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主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因此,可以就损害赔偿债务成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其从债务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比如,为了实现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权、质权等权利以及主债务的利息等从债务,都随着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给新的债务人承担。但是,有的从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这些从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王冠律师解析:从债务,从债务是指自主债务派生出来的与主债务密切相关的其他债务,如利息。有的从债务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这些从债务不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主债务,所谓主债务,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务;相应的,从债务是指从属于主债务,其效力受主债务影响的债务。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区别:从债务人是在一个债务纠纷案件中处在从属地位的债务人,比如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在审理主合同纠纷案件时就是从债务人。次债务人是代位权诉讼中的概念,例如甲欠乙一笔债务,丙欠甲一笔债务,甲完全可以用对丙的债权偿还对乙的债务,但甲怠于行使债权以偿还债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有权对丙直接行使代位诉讼,在这个诉讼中,丙是次债务人。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从债对主债起着担保作用,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从债务的效力:1、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所谓债的对内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所具有的拘束力。债的对内效力又可以分为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所谓债的积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的效力,也即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所谓债的消极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即债务人为了满足债权而应负有的义务。所谓对外效力是指债之关系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所具有的拘束力。2、债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债的一般效力是指一切类型之债均具有的共同效力。债的特殊效力是指仅某些类型之债所具有的效力,如双务合同之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等即是。债务履行的一般效力,(1)满足债权,债务人的责任因此消灭。(2)并排除给付的不当得利的发生,不得以为非债清偿而请求返还。(3)当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责任因此减轻。8年法律从业经验,理论功底深厚,实战经验丰富。精通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案件。一切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