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常识.doc

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如何规定的?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规定是怎样的,形成权的除斥期间是如支付令申请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是怎样的?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执行保证金,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债务人“救命”的三个期限是什么?三个期限是如何规定什么是虚假债权转让?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该怎么办?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力是什么?对债务人有什么效力?债务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债权人能不能行使撤销权?在债权与债务关系中,有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那么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关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网友咨询: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怎么意思,自己会欠自己钱吗?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陈丹丹律师解答: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陈丹丹律师解析: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陈丹丹律师,男,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办理了大量的征收拆迁、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工伤劳动、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18326659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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