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存在数笔同类债务,部分清偿时如何确定偿还顺序?什么是债务清偿抵偿规则,清偿顺序是什么?自然人之间存在多笔借款、还款的,如果还款金额无法清偿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就会涉及清偿顺序的确定问题。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多笔同种债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清偿顺序问题,如何确定债务偿还顺序?网友咨询:双方存在数笔同类债务,部分清偿时如何确定偿还顺序?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秦兆霞律师解答: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抵充的确定分为约定抵充类型和在没有约定情形下的抵充顺序两种。其中法定抵充的顺序是:(1)已到期的债务;(2)没有担保的债务;(3)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4)负担较重的债务;(5)先到期的债务。以上情况均相同,到期时间也相同的,则按比例抵充。秦兆霞律师解析:所谓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在上述的数笔债务抵充之外,还有单笔债务抵充顺序。具体的是,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法律作上述规定,做到了有规则可循,但是在个案中,如果当事人之间有较为频繁的借、还款行为,最后的计算将会非常麻烦,因为理论上,法官应当就每一笔还款确定其清偿的债务,如果某笔借款的本金未被完全清偿,则该笔本金将继续计息(迟延利息)并参与借款人下一笔还款时的比较和判断。尤其是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一笔债务可能一开始属于“债务负担较重”,但几次还款后剩余的本金可能少于其他比的债务,此时它将不再享受优先清偿。也就是说,借款人每次还款,被判定清偿的债务可能都是不同的。专心.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