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国违约损害赔偿贯彻完全赔偿原则,并以“应当预见规则”加以限定。此外,法条与学说还提供了其他限定赔偿范围的手段。1、应当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损益相抵规则。它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由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则。损益相抵的要件包括:损害赔偿之债的成立,受害人受有利益以及损害事实与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减轻损失规则。减轻损失是指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另一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4.过失相抵规则。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的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时,违约人对于受害人过失导致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直接规定,见于《民法通则》在第六章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