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认定诉讼时效四份借条中均未约定还款截止日期,被告向原告偿还部分债务,不代表剩余债务履行期限确定,原告起诉未超出20年最长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河北宣威律师事务所郭建钊律师以案说法:被告米某于2000年分四次向原告刘某借款共计173973元,并出具借条四份,均附有米某的签名和捺印,其中约定了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9月2日,米某向刘某偿还借款5000元,刘某向米某出具收到条一份,上附刘某签名。2018年3月19日,刘某起诉米某索要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米某辩称,本案借款时间为2000年,其于2008年9月向原告偿还部分款项,原告直至2018年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出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如何认定诉讼时效?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米某向原告刘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建钊律师案件分析:对此,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米某2008年9月2日向原告刘某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产生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效果,诉讼时效应自2008年9月2日起算,原告于2018年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第二种观点认为,四份借条中均未约定还款截止日期,被告向原告偿还部分债务,不代表剩余债务履行期限确定,原告起诉未超出20年最长诉讼时效,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支持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据此可知,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可以随时主动履行债务,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返还,但应给借款人合理的宽限期。在出借人主张权利前,借款人未履行义务不构成违约,故不能推定借款人不履行义务。由此推及,在出借人没有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出借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而借款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