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往往会约定借款期限,当然也存在未约定借款期限的时候。那无借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计算是怎样的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债权人从未主张过权利这两种情况,以及债权成立之日作为最长时效起算点,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陈丽霞律师解析。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如债权人曾主张过权利,此时的诉讼时效计算较为简单,法律规定也十分明确,直接依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计算即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在适用该条时,应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当‘宽限期’已经届满,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应当意识到(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即应开始计算”;“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权利人即应当认识到其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债权人一旦主张权利,此时便应适用普通时效(《民法通则》规定为两年,《民法总则》规定为三年)规定,而无适用二十年最长时效的可能。